辽宁德天电梯有限公司
3

3

2

2

1

1

PREV
NEXT

维保员借资质接“私活”,被罚3.8万!

  • 分类:新闻资讯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5-24 08:4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2022年3月2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宁基花园小区,对该小区15栋1单元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电梯维保人员为牛东,执法人员要求牛东提供电梯维保相关许可,牛东称其未取得相关许可。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宁市监特特令〔2022〕2号,责令其立即停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2022年3月2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宁基花园小区,对该小区15栋1单元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电梯维保人员为牛东,其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牛东就此案接受询问调查,经向牛东核实,牛东从2022年2月份开始负责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宁基花园小区共计33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截至案发当日,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上海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未向牛东支付费用。   2022年3月23日,上海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杨就此案接受询问调查,经向张杨核实,牛东从2022年2月份开始负责天津市桥北街宁基花园小区共计33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该公司未向牛东支付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2022年3月2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宁市监特特令〔2022〕2号)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据提取单5份;   证据三:2022年3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2022年3月23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杨的询问笔录1份,张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上海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2年4月1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特罚告〔2022〕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维保员借资质接“私活”,被罚3.8万!

【概要描述】 2022年3月2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宁基花园小区,对该小区15栋1单元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电梯维保人员为牛东,执法人员要求牛东提供电梯维保相关许可,牛东称其未取得相关许可。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宁市监特特令〔2022〕2号,责令其立即停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2022年3月2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宁基花园小区,对该小区15栋1单元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电梯维保人员为牛东,其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牛东就此案接受询问调查,经向牛东核实,牛东从2022年2月份开始负责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宁基花园小区共计33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截至案发当日,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上海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未向牛东支付费用。

  2022年3月23日,上海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杨就此案接受询问调查,经向张杨核实,牛东从2022年2月份开始负责天津市桥北街宁基花园小区共计33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该公司未向牛东支付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2022年3月2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宁市监特特令〔2022〕2号)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据提取单5份;

  证据三:2022年3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2022年3月23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杨的询问笔录1份,张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上海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2年4月1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特罚告〔2022〕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 分类:新闻资讯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5-24 08:46
  • 访问量:
详情

 2022年3月2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宁基花园小区,对该小区15栋1单元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电梯维保人员为牛东,执法人员要求牛东提供电梯维保相关许可,牛东称其未取得相关许可。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宁市监特特令〔2022〕2号,责令其立即停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2022年3月2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宁基花园小区,对该小区15栋1单元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电梯维保人员为牛东,其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牛东就此案接受询问调查,经向牛东核实,牛东从2022年2月份开始负责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宁基花园小区共计33台电梯的维护保养。截至案发当日,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上海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未向牛东支付费用。

  2022年3月23日,上海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杨就此案接受询问调查,经向张杨核实,牛东从2022年2月份开始负责天津市桥北街宁基花园小区共计33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该公司未向牛东支付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二:2022年3月2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宁市监特特令〔2022〕2号)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据提取单5份;

  证据三:2022年3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2022年3月23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杨的询问笔录1份,张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上海钰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2年4月12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特罚告〔2022〕2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关键词: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辽宁德天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3-2号

邮箱:lndtdt@163.com

辽宁德天电梯有限公司

电话:024-31935218 座机电话

电话:18304049345 徐经理

 

辽宁德天电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