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小区业主加装电梯街道却不予备案,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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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21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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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海珠区一小区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经过2年多的艰苦筹备和努力,于今年9月中旬取得了海珠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程序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信息录入 (即备案手续)。但是街道城管科要求再请第三方公司对图纸设计方案文件进行审查,以及请第三方进行工程监理。由于这两项在筹备过程中没有要求、更无人告知,两项涉及费用共约3万元不在筹备预算范围内,导致没有这笔费用另请公司,也导致街道一直不给进行信息录入,加装电梯建设无法进行下去。 为了解决问题,多次和街道办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并以信访的形式请求街道城管科向区住建局、区规划局请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否强制要求再请第三方公司进行图纸审查及工程监理?街道告之虽然住建局回复说“建议审查及工程监理”,但街道城管科仍然认为是强制要求,不然不给予信息录入。 事实上,加装电梯的流程十分复杂,区规划局多次派专家到现场勘查,组织有资质的专家对我们的设计图纸方案反复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对委托的建筑公司的相关资质 (包括监理资质) 认真核实审查,所有条件都符合要求,规划局最后才予以许可。而根据“穗规建字〔2019〕4号” 文件规定,未强制要求图纸审查、工程监理。 是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是向海珠区政府申请还是向市政府?行政诉讼的被告(诉)主体是涉事街道办事处还是海珠区政府?诉由是涉事街道办滥用职权还是其他? 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穗府办规〔2020〕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到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的规定,首先要看业主所在楼栋是否属于“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形”。若是,则为该楼栋业主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手续属于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录入信息仅具有备案性质,行政机关只需要对业主提交的备案资料作形式审查,按“穗建规字〔2019〕4号”文件附件中资料清单的规定收取的资料齐备即可录入备案。该文件并无强制要求业主需经第三方公司的图纸设计方案审查,也无要求非要聘请第三方进行工程监理。因此,涉事街道办事处对信息录入增设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以此为由不予办理备案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对此,该楼栋业主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若选择行政复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至十五条的规定,应向街道办事处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应以作出不予备案行政行为的主体即涉事街道办事处作为被申请人。 若选择行政诉讼的,则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不予备案行政行为的主体即涉事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告。 可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涉事街道办事处对该楼栋业主提出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的申请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诉讼请求也应针对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
广州海珠:小区业主加装电梯街道却不予备案,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概要描述】海珠区一小区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经过2年多的艰苦筹备和努力,于今年9月中旬取得了海珠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程序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信息录入 (即备案手续)。但是街道城管科要求再请第三方公司对图纸设计方案文件进行审查,以及请第三方进行工程监理。由于这两项在筹备过程中没有要求、更无人告知,两项涉及费用共约3万元不在筹备预算范围内,导致没有这笔费用另请公司,也导致街道一直不给进行信息录入,加装电梯建设无法进行下去。
为了解决问题,多次和街道办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并以信访的形式请求街道城管科向区住建局、区规划局请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否强制要求再请第三方公司进行图纸审查及工程监理?街道告之虽然住建局回复说“建议审查及工程监理”,但街道城管科仍然认为是强制要求,不然不给予信息录入。
事实上,加装电梯的流程十分复杂,区规划局多次派专家到现场勘查,组织有资质的专家对我们的设计图纸方案反复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对委托的建筑公司的相关资质 (包括监理资质) 认真核实审查,所有条件都符合要求,规划局最后才予以许可。而根据“穗规建字〔2019〕4号” 文件规定,未强制要求图纸审查、工程监理。
是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是向海珠区政府申请还是向市政府?行政诉讼的被告(诉)主体是涉事街道办事处还是海珠区政府?诉由是涉事街道办滥用职权还是其他?
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穗府办规〔2020〕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到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的规定,首先要看业主所在楼栋是否属于“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形”。若是,则为该楼栋业主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手续属于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录入信息仅具有备案性质,行政机关只需要对业主提交的备案资料作形式审查,按“穗建规字〔2019〕4号”文件附件中资料清单的规定收取的资料齐备即可录入备案。该文件并无强制要求业主需经第三方公司的图纸设计方案审查,也无要求非要聘请第三方进行工程监理。因此,涉事街道办事处对信息录入增设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以此为由不予办理备案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对此,该楼栋业主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若选择行政复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至十五条的规定,应向街道办事处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应以作出不予备案行政行为的主体即涉事街道办事处作为被申请人。
若选择行政诉讼的,则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不予备案行政行为的主体即涉事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告。
可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涉事街道办事处对该楼栋业主提出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的申请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诉讼请求也应针对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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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一小区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经过2年多的艰苦筹备和努力,于今年9月中旬取得了海珠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程序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信息录入 (即备案手续)。但是街道城管科要求再请第三方公司对图纸设计方案文件进行审查,以及请第三方进行工程监理。由于这两项在筹备过程中没有要求、更无人告知,两项涉及费用共约3万元不在筹备预算范围内,导致没有这笔费用另请公司,也导致街道一直不给进行信息录入,加装电梯建设无法进行下去。
为了解决问题,多次和街道办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并以信访的形式请求街道城管科向区住建局、区规划局请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否强制要求再请第三方公司进行图纸审查及工程监理?街道告之虽然住建局回复说“建议审查及工程监理”,但街道城管科仍然认为是强制要求,不然不给予信息录入。
事实上,加装电梯的流程十分复杂,区规划局多次派专家到现场勘查,组织有资质的专家对我们的设计图纸方案反复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对委托的建筑公司的相关资质 (包括监理资质) 认真核实审查,所有条件都符合要求,规划局最后才予以许可。而根据“穗规建字〔2019〕4号” 文件规定,未强制要求图纸审查、工程监理。
是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是向海珠区政府申请还是向市政府?行政诉讼的被告(诉)主体是涉事街道办事处还是海珠区政府?诉由是涉事街道办滥用职权还是其他?
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穗府办规〔2020〕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到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的规定,首先要看业主所在楼栋是否属于“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形”。若是,则为该楼栋业主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手续属于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录入信息仅具有备案性质,行政机关只需要对业主提交的备案资料作形式审查,按“穗建规字〔2019〕4号”文件附件中资料清单的规定收取的资料齐备即可录入备案。该文件并无强制要求业主需经第三方公司的图纸设计方案审查,也无要求非要聘请第三方进行工程监理。因此,涉事街道办事处对信息录入增设限制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以此为由不予办理备案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对此,该楼栋业主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若选择行政复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至十五条的规定,应向街道办事处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应以作出不予备案行政行为的主体即涉事街道办事处作为被申请人。
若选择行政诉讼的,则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以作出不予备案行政行为的主体即涉事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告。
可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涉事街道办事处对该楼栋业主提出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的申请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诉讼请求也应针对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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