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立案查处!经营性自建房电梯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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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5-24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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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白云湖所在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电梯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四台涉嫌未经检验投入使用的电梯,执法人员依法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有关设备,目前正在立案调查中。 据悉,自2023年7月以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了《白云区经营性自建房电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经营性自建房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电梯(以下简称无证电梯)为整治对象,联合属地镇街、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等力量,多管齐下推进经营性自建房电梯专项整治工作。截至2024年4月,已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电梯安装告知备案逾4000台,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目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4月2日起发布施行,过渡期为1年。 经营性自建房电梯也需按照新标准落实检验和检测,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位房东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现场检验未完成,务必按照最新要求落实。 未进行过电梯监督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均应按检验规则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二、改造升级未果,务必立即停用或更换新电梯。 如果通过维修或升级改造等形式均无法达到监督检验合格的要求,须停止使用电梯,或更换新电梯。如若继续使用,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化定期检验及自行检测,务必压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定期检验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实施检验以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实施自行检测的单位要满足检测规则的有关要求;15年以上的电梯则需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广州:立案查处!经营性自建房电梯请注意!
【概要描述】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白云湖所在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电梯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四台涉嫌未经检验投入使用的电梯,执法人员依法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有关设备,目前正在立案调查中。
据悉,自2023年7月以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了《白云区经营性自建房电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经营性自建房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电梯(以下简称无证电梯)为整治对象,联合属地镇街、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等力量,多管齐下推进经营性自建房电梯专项整治工作。截至2024年4月,已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电梯安装告知备案逾4000台,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目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4月2日起发布施行,过渡期为1年。
经营性自建房电梯也需按照新标准落实检验和检测,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位房东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现场检验未完成,务必按照最新要求落实。
未进行过电梯监督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均应按检验规则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二、改造升级未果,务必立即停用或更换新电梯。
如果通过维修或升级改造等形式均无法达到监督检验合格的要求,须停止使用电梯,或更换新电梯。如若继续使用,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化定期检验及自行检测,务必压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定期检验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实施检验以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实施自行检测的单位要满足检测规则的有关要求;15年以上的电梯则需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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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白云湖所在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电梯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四台涉嫌未经检验投入使用的电梯,执法人员依法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有关设备,目前正在立案调查中。
据悉,自2023年7月以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了《白云区经营性自建房电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经营性自建房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电梯(以下简称无证电梯)为整治对象,联合属地镇街、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等力量,多管齐下推进经营性自建房电梯专项整治工作。截至2024年4月,已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电梯安装告知备案逾4000台,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目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4月2日起发布施行,过渡期为1年。
经营性自建房电梯也需按照新标准落实检验和检测,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位房东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一、现场检验未完成,务必按照最新要求落实。
未进行过电梯监督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均应按检验规则及《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二、改造升级未果,务必立即停用或更换新电梯。
如果通过维修或升级改造等形式均无法达到监督检验合格的要求,须停止使用电梯,或更换新电梯。如若继续使用,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化定期检验及自行检测,务必压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定期检验应当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实施检验以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实施自行检测的单位要满足检测规则的有关要求;15年以上的电梯则需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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